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將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主持工作的領導干部納入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范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審計對象擴大到省部級高官
根據新規,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
據介紹,我國1999年出臺《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明確的審計對象只包括縣級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擴大到地廳級。審計署自2000年開始進行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試點。
根據目前全國各地經濟責任審計發展情況,以及中央關于全面推進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規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對審計對象范圍進行了擴展,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干部,以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此次出臺的規定將審計對象進一步擴大。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進干部檔案
規定稱,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者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審計工作可在干部任職期間和離任時進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并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