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對下列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商業銀行法作出修改
119.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中的“通知其開戶銀行予以劃撥”修改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20.刪去《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121.將《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未經批準發行或者變相發行企業債券的,以及未通過證券經營機構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活動,退還非法所籌資金,處以相當于非法所籌資金金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p>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超過批準數額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退還超額發行部分或者核減相當于超額發行金額的貸款額度,處以相當于超額發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p>
122.刪去《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有關資金?!?/p>
來源:中國政府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