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劍指黑惡勢力 嚴打“保護傘”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對涉黑犯罪的刑罰力度。修改前的刑法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后的刑法將這一刑罰期限提高到七年以上,并處沒收財產。
有學者指出,刑法上述規定存在以下不足:首先是沒有配置財產刑。其次,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配置的法定刑偏低。
據此,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此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刑罰期限也相應提高。
整治“惡意欠薪” 拒付報酬行為正式列罪
針對“惡意欠薪”行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分析稱,將“惡意欠薪”界定為犯罪行為,對改變當前“拖欠是正常現象”的錯誤觀念有重大意義。
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還針對公務人員叛逃、重大環境污染等民眾關注的案件定罪量刑作出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