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調解結案 房子歸女方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日前首次運用婚姻法解釋(三),成功調解了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原告鐘先生和被告張女士曾系夫妻關系。二人在結婚前決定購買房屋,張女士自己出錢繳納了該套房子的首付,并登記成為該套房屋的房主。二人結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該屋房貸。
2008年,張女士以丈夫鐘某下落不明為由起訴離婚,法院最終判決二人離婚。二人正式離婚后,張女士于2010年將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2011年8月1日,原告鐘先生認為涉案房屋的產權系婚姻存續期間獲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出售房屋所得的價款進行分割。張女士則認為涉案房屋應系自己個人的財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西城區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對于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達成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判決該房屋歸產權登記的一方即張女士所有。由于雙方婚后共同還貸,張女士需要對鐘先生就支付的款項及其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進行財產補償。
經過法院調解,原、被告最終達成一致協議:涉案房屋歸被告張女士所有,張女士給予鐘先生相應的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