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香港欠費逾月記錄在案
在香港,業主公約賦予了物業管理公司法定權力,以便追討業主欠交的管理費。
根據業主公約,如業主惡意拖欠管理費超過30天,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代表全體業主向該業主提出民事訴訟追討所欠管理費、利息、手續費及一切法律費用。物業管理公司還可委托律師將該業主欠費的記錄注于土地注冊署該物業的記錄內。欠費業主必須先交所欠管理費、利息及法律費用后,才可將物業賣出。
■物業專家
欠費者侵害交費者權益
對于欠交物業費業主限制轉讓房屋等做法,北京首一業主大會工作輔導中心理事長張大憲表示贊同。他認為,業主不交費和物業服務水平差是兩件“案子”。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了合同,是一種契約關系,業主就應該先履行自己交費的義務,才能要求自己的權益。
張大憲說,物業是追求利潤和可持續發展,如果因為收不到物業費而影響了服務水平,就等于不交費的業主侵害了交費業主的權益。他說,對于業主個人來說,很難實際維護自己的權益,呼吁廣大業主在“和平時期”,盡快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搭建一個與物業、開發商溝通、協調的平臺,實現和諧多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