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修正案草案的另一個亮點是對律師辯護制度進一步完善。陳衛東說,目前中國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履行辯護職責時經常遇到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的“三難”問題,雖然在2007年修改的律師法中對此都有了明確規定,但現實執行很不理想。他直言:“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往往被偵查機關以各種理由拒之門外,因此現在很多律師不愿意辦刑事案件,覺得辦這樣的案件非常窩囊。”
對此,修正案草案也作出規定,除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利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非現行刑訴法中必須經偵查機關批準的規定。同時根據草案,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將均可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草案還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記錄封存制度,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對逃匿的腐敗犯罪分子、恐怖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時采取必要的凍結追繳措施等規定,為預防和懲治腐敗及恐怖犯罪起到積極作用。
按照郎勝的話說,這些修改從中國國情出發,堅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既注意及時、準確地懲罰犯罪,維護公民、社會和國家的權益,又注意對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的保護。
汪建成評價說,刑事訴訟當然是犯罪控制的需要,但刑事訴訟在進行犯罪控制的同時也要考慮到在利用國家公權力、追訴犯罪過程中如何保護、保障被追訴者的基本人權。這是一對矛盾。應該說,這次修改體現這兩方面權力的平衡。
來源:新華法治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