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員工 都是法人代表
同年10月份,洪某經營的投資公司資金日益告急。公司內部員工開始感覺到緊張的氣氛,慢慢擔心老板會還不起到期的承兌票據。
那段時間,員工們議論紛紛,都很擔心,因為,好幾個員工都是空殼公司的法人代表,雖然說這些空殼公司由老板實際控制,但是,員工們才是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于是,有親近老板的員工開始找老板“試探”,通過聊天,這些擔任“法人代表”的員工漸漸探清了公司內部情況。
原來,公司賬戶里根本就沒有錢歸還余下的上億元承兌票據。而且,員工們還發現,老板與國外的朋友有聯系。
聽到這一消息后,員工們更加擔心老板可能跑路,一旦老板出國,扔下一大筆票據,員工們可就遭殃了。
一起揭發 巨額騙兌案發
于是,2011年11月24日16時許,公司幾名員工設計將老板誘騙到公司宿舍,然后將老板控制住,不讓他走。
然后,由員工林某、蔡某等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警方立即來抓老板。隨后,公安民警于當天17時趕至該地點,將被告人洪老板帶走審查。
民警到場后,報案的員工還向公安人員提供了洪老板存放在公司內部的多家空殼公司的企業營業執照、印章及法人私章等物品。
被警方抓獲后,洪老板承諾要還錢給銀行。目前,他控制的公司及其親友經營的公司已經分別與銀行達成調解協議,承諾“將賠償銀行全部經濟損失”。
一審判決 老板獲刑五年
據了解,票據承兌是銀行的一項業務。民營企業有短期資金需求,就可以申請辦理。理論上,銀行會進行審核,審查企業提供的真實交易憑證,同時,還要求企業繳納部分保證金。
如洪老板套取的10多筆銀行資金,都是提供一半的保證金。也就是說,洪某為了套取這1億6000多萬元的銀行資金,也提供了8000多萬元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保證金部分,實際上是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銀行,所以,不少銀行為完成存款任務,都鼓勵企業使用銀行承兌匯票,不過,在辦理過程中,如果沒有嚴格審查把關,就可能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
經審理,近日思明區法院一審認為,洪老板的行為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據介紹,騙取票據承兌罪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六)》中新增加的罪名,它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官說,由于在案發后,洪某控制的公司及其相關公司能夠積極主動與銀行協商還款事宜,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因此,一審判決對他從輕處罰。
實習編輯: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