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存低貸”運作模式存弊端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低存低貸”政策,暗藏多重問題。業內人士認為“低存”帶來的直接問題就是繳存者的收益過低,而這個問題首先源于公積金的投資渠道過于狹窄。按照現有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途徑只有三種:第一是住房公積金貸款,賺取存貸利差;第二是存在銀行作中長期存款;第三則是投資國債。而這三種增值渠道,根本無法保證較高的收益水平。在保障“低貸”的背景下,就更難實現“高存”。
對于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存款收益,1999年9月21日央行規定:“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存款,當年歸集的仍按結息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仍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按年結息”,這個規定至今一直沒有變化。
按此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息最高也就是三個月定期存款利率,不僅低于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更低于市面上的各種理財產品的收益率。由此可見,對于繳存人來講,大量的沉淀資金如果無法取出,事實上根本跑不贏CPI,處于貶值狀態。
與此同時,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利率也低于商業銀行貸款,而“低貸”恰恰是以對繳存者的“低存”為基礎。通過“低存低貸”,進而實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
住房公積金增值的分配機制,決定了即使住房公積金獲得了較高的增值,也與繳存者無關。按照現有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收益分配包括兩個部分,一是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的收益,二是增值收益。管理機構運作住房公積金產生的業務收入,減去業務收入(其中包括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后才作為“增值收益”核算。“增值收益”的分配次序為:第一,貸款風險準備金;第二,管理經費;第三,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也就是說,無論住房公積金增值多少,繳存者所獲得收益都是鎖定的。
馮顥指出,這種制度設計,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的初期應該是出于對職工個人收益的保護,因為業務收入必須先分配了職工的存款利息,才可計算“增值收益”,哪怕沒有“增值收益”,也必須先分配職工個人存款利息。但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這種設計不僅與保護職工個人存款收益的目的越離越遠,甚至起到了“損害”的作用。
業內人士指出,這種“低存低貸”的運作模式產生了很多弊病。首先,住房公積金投資過于低效,導致大量沉淀資金長期處于貶值狀態;其次,繳存者繳存收益過低,且與住房公積金投資收益幾乎無關,這一方面致使繳存者不支持拓展公積金投資渠道,另一方面導致社會上套取公積金的行為愈演愈烈。
專家指出,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為城市廉租房建設補充資金,同樣帶來“劫貧濟貧”的問題———大量中低收入職工本身難以獲得公積金貸款,其收入又沒有低到住廉租房的標準,他們繳存資金的收益事實上資助了比他們收入更低的群體。這導致中低收入職工既幫助了比起收入高的人貸款,又幫助了比其收入低的人住廉租房,成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凈付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