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應成“媒體狂歡”
伴隨著今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內的法槌敲響,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強奸案一審宣判,圍繞著這個案件的洶涌輿論又一次達到頂峰。
似乎從來沒有一個按照法律規定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前得到了如此前所未有的“公開”,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的代言人、辯護律師在各類媒體、社交平臺上主動發布種種信息,媒體爭相報道,案件中4名未成年人被告人、被害人的隱私一次次成為公眾茶余飯后的談資。
身為多年從事未成年人保護研究和實踐的專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一直關注著這個案件的發展進程。他認為,此案之所以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根本原因在于李某某本人和父母屬于公眾人物,公眾人物涉及性侵害案件,必然受到社會高度關注。
但是,不論李某某如何年少成名,他仍是一個未成年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連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未成年人前科記錄和案卷封存制度,此案本應處于公眾視野之外。
“在案件尚未有一審結果時,盡管我認為這個案件有很多需要反思的地方,但如果我作為案外人發表意見,有可能引來更多關注,而且即使我使用李某某、少年小李、未成年人小李等代指,公眾也會知道我指的是誰,李某某已經成為特指的、很尷尬的、帶有戲謔性質的詞?!辟←惾A說。
記者注意到,7月之前,一些媒體在報道此案時,使用了李某某的全名,6月底,由李某某監護人聘請的第三任律師發表了一份措辭嚴厲的聲明,指責媒體對李某某及其家人進行了大量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的報道,聲稱保留訴訟權利。隨后,媒體開始使用李某某這一代稱。
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媒體報道沒有減弱的跡象,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紛紛利用博客、微博等,不斷發布新的“事實”和“觀點”。每隔幾天,有關此案的報道就會成為一些網站娛樂新聞的頭條,一個刑事案件演變成了全民狂歡的娛樂事件。
佟麗華很擔心地表示,司法應該追求獨立和公正,不受公眾情緒影響,但在社會矛盾錯綜復雜的當下,司法一定會考慮到民意,這種刺激公眾情緒的做法不利于案件審理和判決。
北京外國語大學教授展江今年7月中旬就該案撰文指出,在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以后,到法院判決之前,媒體應保持適當的克制,這是必要的沉默。如報道,應僅就法律程序和當事各方的相關言行據實報道,避免媒體自身的傾向性。
以李某某案為例,展江認為,在未得到警方、檢方或法院的官方消息之前,媒體應保持適度的沉默,可對各當事方的言行進行報道,但不應自己主動調查乃至“創造”案情事實,“因為媒體存在調查不準的可能性,這很容易誤導讀者”。而對于法院,在審判階段并沒有回應媒體的義務,“法院最大的回應就是將來的判決”。
佟麗華對這一看法表示贊同:“媒體在報道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尚未有結果的案件時,一定要保持客觀中立、全面,不要成為一方當事人的傳聲筒,不要盲目跟風,措辭要避免情緒化,平實、樸素。”
“按照這個標準,有關李某某案件的媒體報道普遍存在問題。”佟麗華表示,“值得肯定的是,承辦案件的檢察院、法院,在輿論如此喧囂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保持克制,沒有參與討論、爭論,保護了未成年人的權利。”
佟麗華表示,司法機關面對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都會給機會,但如果父母沒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不吸取教訓,父母看似給予了保護,其實可能更嚴重地誤導和傷害了孩子?!霸搼曰诘囊獞曰?,該改正的要改正,該補償的要補償,這才是對孩子負責的態度。”記者王亦君
實習編輯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