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版問責辦法”呈現八大亮點
——解讀《北京市實施<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辦法》
編者按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關鍵就在一個“問”字,要科學地“問”,更要規范地“問”。下面,本報就《北京市實施<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辦法》中的一些亮點進行解讀。
亮點1
“問題官員”兩年內不得提拔
負有決策和領導責任的官員被“問責”以后,無論是勒令辭職還是引咎辭職,政治生命基本到此為止,復出的可能微乎其微,要想重新取得公眾的信任很難。否則,問責制對那些政治和道德責任心不強的“問題官員”就沒有威懾力,就起不到法規應有的效力,失去了應有的嚴肅性。從已經發生的重大公共事件的典型案例來看,被“問責”的官員大多缺乏政治責任心、道德責任心和行政責任心,失去民心和社會公信力,復出會給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因此,《實施辦法》對黨政領導干部重新復出任用的限制條件進行了補充和細化。規定停職檢查的期限一般為3個月至6個月。對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規定了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亮點2
國企“老總”也參照問責
責任與風險,是任何一個企業家都必須正視和面對的問題,而問責制作為一種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開始考驗中國國有企業的老總。包括來自海內外資本市場規范運作的監督機制壓力,也越來越挑戰著一批位高權重的國企大公司老板。對于作為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企業家而言,在其擁有相應的權利的同時,不可避免地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權力與責任的對等。
《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問責的適用范圍。規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區縣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適用本辦法。本市各級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領導人員實行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亮點3
社會熱點問題可作問責線索
將社會監督納入到了領導干部問責機制中,實際上讓公眾成為了啟動問責程序、行使問責權利的重要組成成員?!秾嵤┺k法》擴大了問責線索來源的范圍,規定社會輿論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問責決定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認真核實,認為應當問責的按照規定程序啟動問責。
除社會輿論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實施辦法》還規定了六條問責線索來源,即:對于本地區、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中反映的重大問題;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政府財政、審計、安全生產監督、信訪等部門在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檢舉和控告,以及其他應當調查的案件線索來源,問責決定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認真核實,認為應當問責的按照規定程序啟動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