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紀委負責人就《關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財物等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頒布實施答記者問
2014年10月29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財物等工作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市紀委負責人就《規定》頒布實施的有關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
1.問:請談談制定《規定》的背景和簡要過程。
答:黨的十八大強調,“嚴格規范權力行使,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監督”。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規范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職責權限”。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指出,從嚴管理干部,特別是把對一把手的監督、管理作為重中之重。市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將推行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人財物等工作制度列入了黨委(黨組)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制定《規定》,是貫徹落實中央、市委決策部署,推進依法治國、依規治黨的重要舉措,也是“問題倒逼改革”,遏制當前一把手腐敗案件易發多發問題的現實需要。我們堅持開門立法,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總結實踐經驗,廣泛征求意見,先后收到意見建議196條,《規定》數易其稿,歷時8個月,于10月17日經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
2.問:《規定》的頒布實施有何積極意義?
答:《規定》實施的積極意義可以從“三個有利于”來認識。一是有利于強化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建立科學的人財物等工作管理機制,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二是有利于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從繁瑣的事務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管全局、謀大事、抓落實;三是有利于充分發揚民主,調動工作積極性,增強領導班子凝聚力和戰斗力。
3.問:請談談起草《規定》的基本思路。
答: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們切實抓住提高黨內法規立法質量這個關鍵,按照求真務實、循序漸進的原則,遵循“先從提出工作要求入手,探索實踐、不斷總結,成熟后再上升為制度”的要求,在時機成熟時適時起草了這項制度。《規定》著眼于對權力的監督制約,通過科學分解權力,降低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廉政風險,達到有效預防腐敗、保護領導干部的目的,內容力爭做到要義明確、簡明易懂、便于執行。
4.問:請介紹一下《規定》的主要內容。
答:《規定》共14條,1100余字,包括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不直接分管具體事項、分工職責、配套制度、保障機制、責任追究、施行日期等內容,重點結合實際進行了以下細化和創新。
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第二條將《規定》的適用范圍界定為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第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二是明確了不直接分管具體事項。第四條列舉了不直接分管的五項工作,其中,前三項屬于普遍具有的工作事項,第四項“行政審批工作”是調研征求意見過程中反映比較集中、需要納入的工作事項,最后一項兜底條款是其他不宜直接分管的工作,比如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等。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第三項“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是指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和其他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管理工作,這里主要是針對腐敗易發多發領域,結合我市公共資源管理工作實踐,緊密銜接了《重慶市區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渝府發﹝2012﹞9號)等相關規定。
三是明確了領導班子的分工和職責。第五條關于分工的規定,既堅持了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不直接分管有關工作,又考慮了領導班子職數較少、班子成員未配齊等特殊情況,針對這些情況設置了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備案的要求,從而避免《規定》執行的隨意性。第六條規定了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承擔總攬全局和對班子成員監督管理的職責,班子成員應當嚴格按照分工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責,并及時向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
四是明確了責任追究方式和情形。第十一條規定了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兩種責任追究方式,細化了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違反《規定》的主要情形,確保《規定》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
5.問:《規定》實施過程中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規定》的實施,打破了原有的權力構架和運行機制,是一種全新的權力運行、監管模式。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澄清模糊認識,嚴格落實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統攬全局和監督管理責任,切實執行好集體領導與分工負責、一把手末位表態、依法公開等配套制度。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執行《規定》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謀劃好落實《規定》的具體措施,制定與之配套、操作性強、有效管用的人財物等工作管理制度。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抓好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為。
6.問:《規定》施行時間為何定在2015年1月1日?
答:鑒于《規定》適用對象涵蓋面廣,且涉及責任追究,在全市施行需要有一個調整期,在文件印發后用兩個月左右時間作緩沖較為適宜,因此,定于201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同時要引起注意的是,這個時間節點也將是今后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