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重慶萬州法院對萬州區保杰廢油回收有限公司發出環境保護禁制令。這是該院在十月推出《關于三峽庫區實施環境保護禁止令的意見》制度后,發出的首個環境保護禁止令。李相博 攝
新華網重慶頻道12月4日電(記者李相博)12月3日,重慶萬州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對未取得危險經營許可證的萬州區保杰廢油回收有限公司發出環境保護禁制令。這是該院在十月推出《關于三峽庫區實施環境保護禁止令的意見》制度后,發出的首個環境保護禁止令。
何為環境保護禁止令?
環境保護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環境保護行政機關要求行政相對人立即停止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的申請,針對正在發生的、不立即制止將產生嚴重后果,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的責令立即停止環境違法行為的一種司法措施。
污染行為處置時間漫長
據了解,按照目前國家行政訴訟法和行政機關的相關法律,從環保行政機關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歷時綿長,至少需要五個月,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污染企業的排污行為。不少污染企業利用作出行政處罰的漫長等待期,對行政處罰置若罔聞,繼續違法排污,導致污染的進一步擴大,造成無法挽回的實際損失,使生態環境難以恢復。
環境保護禁止令:突破漫長等待周期 保護當事人
“通過環境保護禁止令,可以突破漫長的等待周期”,重慶萬州區人民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副庭長王翔表示,“一旦環保部門初步查實企業的污染事實,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請,先行禁止企業的污染行為,再進行后續的行政程序”。以此,使污染行為對環境的破壞,降至最低。
據王翔介紹,環境保護禁止令的另一好處,是能夠保護行政當事人。當事人如果在行政處罰開出后,繼續進行危險品處理達到一定數量,便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如果當事人非法處置危險品,發生意外爆炸,造成重大的公共財產損失,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此,環境保護禁止令對當事人污染行為的阻止,在防止其刑事犯罪也有一定的作用。
環境保護禁止令應用于行政程序領域 尚屬首次
王翔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環境保護禁止令的應用在國內已有不少先例,萬州法院也曾于2012年對忠縣一企業實施這一措施,但均限于民事案件領域。3日發出的這一環境保護禁止令,在重慶尚屬首次應用于行政程序領域。此外,相對于其他省市,重慶萬州法院率先制定了完整的制度(《關于三峽庫區實施環境保護禁止令的意見》),明確了適用范圍,將使環境保護禁止令不再只是關注個案,成為一種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的措施,更好地保護三峽庫區的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