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下坡時剎車失靈,坐在副駕位的李某急忙跳車逃生,不幸被該輛貨車壓死。近日,市二中院終審判決,李某仍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車外人員(也就是保險條款中的第三者),不由保險公司賠償,而應由貨車車主賠償15萬元。
乘客跳車被壓身亡
去年4月8日,家住萬州區的高某依照老板吩咐駕駛貨車去運貨。行至一個陡坡時,貨車剎車出現故障,坐在副駕駛座的李某急忙跳車逃生。
豈料,李某跳出車外后,貨車發生側翻軋壓在李某身上,李某當場死亡。
萬州區交巡警認定,事故主要是高某駕駛不合格車輛上路行駛造成,高某承擔全部責任。高某受雇于貨車車主小楊(化名),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3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
如何賠償各執一詞
按照正常程序,應該由保險公司在理賠范圍內賠償李某,不足部分由事故責任人承擔。但是,車主與保險公司對李某“身份”存在巨大爭議。
李某的親屬認為,李某跳出車后被軋壓身亡,應屬第三者。小楊也這樣認為。
保險公司則稱,事故貨車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上人員險,但李某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正常下車,保險公司只能按照車上人員進行賠償。
法院判決車主賠錢
死者親屬將貨車車主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0余萬元。
萬州區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發現貨車失控,跳車至地面后,已由車上人員轉化成第三者,符合第三者受害的范疇,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超過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由車主小楊代駕駛員高某承擔。據此,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死者李某親屬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支付7萬余元,小楊賠償2萬余元。
保險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事故發生時仍是車上人員,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由小楊賠償李某15萬余元,其余由死者方自行承擔。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見習記者 董妮佳 通訊員 趙華
車上人員VS第三者
身份這樣認定
承辦法官就交通事故中車上人員與第三者的區別,結合本案進行了解讀。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應系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本案事故發生前,李某屬車上人員。車輛失控后,李某跳車屬于個人臨危措施,不屬于經駕駛人同意的正常下車行為,所以不能因為跳車而將他的身份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對其賠償不適用于商業三者險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