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在建的違法建筑咋處理?
解讀:可以停水電氣,并且強制消除
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筑,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自行消除在建違法建筑后,當事人逾期未消除的,即可采取以下三種措施:
一是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供氣服務;
二是查封施工現場;
三是強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違法建筑,消除的在建違法建筑可以包括責令停工前的在建違法建筑。
疑問:已建成違法建筑如何處理?
解讀:集中連片整治,并作三種處理決定
282號令要求對存量違法建筑進行集中成片整治。為逐步消除存量違法建筑,要求各區縣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筑進行調查、核實、登記,制定分期成片整治計劃,原則上以小區、社區為基本單元,依法開展違法建筑集中成片整治工作。
明確了對已建成違法建筑的分類處置標準,有三種處理決定:一是拆除或回填;二是沒收違法收入;三是沒收違法建筑。
對城鄉規劃區、城市發展備用地和基礎設施預留地內的下列四種情形的違法建筑,堅決予以拆除。一是嚴重侵害公共利益;二是影響城鄉規劃實施;三是破壞城鄉景觀;四是影響公共安全。
對符合城鄉規劃控制要求和建筑質量要求、不影響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違法建筑,依法處以沒收違法收入,并處違法建筑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疑問:如何處罰違建的當事人?
解讀:三種處理方式,還可能移送司法機關
有的違法建筑處理現場,當事人拒不配合,將進行嚴處。如何進行處罰?
當事人應當配合行政機關的違法建筑查處工作,不得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當事人阻礙執法或拒不配合的,視情形,有三種處理方式:
一是治安處罰。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誠信懲戒。對不配合違法建筑查處工作、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或阻礙對違法建筑實施行政強制的當事人,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并向有關單位、行業組織通報。
三是罰款。違法建筑當事人以拒絕入戶等方式阻礙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勘驗等執法活動的,由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規定的罰款:違法建筑用于非經營活動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法建筑用于經營活動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