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益聯建房
這是由地方政府或本系統本單位組織領導,市民自愿參加組成的住房“合作社”,為解決“社員”住房困難而進行的合作建房項目,當新建房子有一定剩余時,而向社會出售。由于這類房屋具有公益性質,享有不少優惠,所以按國家政策規定,也不能作為商品房出售,一旦購買,日后難以進入流通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