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如何讓孩子走出吸毒家庭陰影?
香港:可換管養權
香港現行《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是處理關于與配偶分居的規定。條例中大部分條文均是源自《1895年聯合王國簡易程序司法權(已婚女子)法令》。此法令起初旨在授權裁判官保護已婚女子;這些女子的丈夫都是慣性酗酒者或曾因襲擊她們而被定罪。從《1895年法令》衍生的香港《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規定:如果申請者有證據指稱配偶有慣性酗酒或吸毒、遺棄等不當行為,區域法院有權發出命令,將該婚姻所出子女的法定管養權單獨交付予申請者。
各國做法不一
在世界大多數國家通行的民法原則中,“父母—子女”監護關系中的父母監護人有責任為被監護的子女提供服務,而且在大多情況下,這種服務的提供完全無償,被監護人對這種服務不必對應補償,父母也不得請求報酬。其次,監護人提供服務時,也不存在與被監護人協商的情形。其提供的服務,完全來自公德與法律的規定,具有某種強制性。父母對子女的監護首先是建基于人類公德上的義務,而非可以倚之牟利的權益。
早期的羅馬法和習慣法將未成年子女視為父親的財產,不論在家庭或社會其他領域,父親一向有掌控未成年子女的權力/權利。此一觀念所及,父母出售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自是理所當然。但十九世紀以后,在個人主義影響之下,未成年子女逐漸脫離父親的財產范圍。1838年時一位美國緬因州的法官明確在判決中特別提到,兒童并非父母親的財產,決定子女親權行使之時,應以子女的安全與利益為考量。
自1970年代以來,現代各國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監護問題時漸漸轉向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要求法官在確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時,不考慮父母權益,只是根據子女的福祉和最大利益,基于具體情況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而直接決定監護權歸屬,必要時,甚至可以摒棄自然父母而在其他自然人或社會機構中尋找監護人。英國1971年的《未成年人監護法》、1989年《兒童法》都將子女的利益規定為子女監護事件中應最優先考慮的因素。美國1973年《統一結婚離婚法》為全美各法院設立判定子女最佳利益的準則:父母雙方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心理與生理健康情形;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該未成年子女與父母親、其兄弟姊妹,或其他對該子女利益有所影響者之間的互動關系;該未成年子女在家庭、學校以及小區之中的適應情形。《德國民法典》也規定了法院采取最符合子女利益的原則。
父母或許會失職,但能履行監護職責的并非除了父母就只有政府和花錢買孩子的拐子。吸毒家庭孩子的撫養權到底歸誰,在國際上也是一個帶有爭議的話題。美國現在有240萬孩子完全由祖父母撫養,其中絕大部分都是因為孩子的雙親吸毒。而瑞典法律規定,如果家長存在吸毒行為,政府將對家庭中的兒童采取強制措施,讓他人來撫養,直到政府評估認定后才能恢復父母的撫養權。日本民法典第834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親屬或檢察官有權請求法院剝奪父母親權。
雖然各國做法各不相同,但如何讓孩子走出吸毒家庭的陰影?這是一個各國都不能回避的難題。在這里尤其需要吸毒者自身的覺醒,只有他們承擔起當父母的責任,社會的責任,遠離毒品,他們的孩子才能得到真正的幸福。
(本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