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底,一些上班族在忙于各種工作總結和年終清算時,不禁會猛然發現這一年下來,自己竟然是全勤“勞模”,根本沒有享受帶薪休假。記者從市人社局勞動關系處了解到,按照200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但事實上,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能休多久年休假,不休年休假又能得到哪些說法和補償。”為了讓廣大勞動者好好算清這筆賬,金州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有關負責人通過日常處理的相關案例,講講關于帶薪休假那些事。
關鍵詞:條例 年假 工齡 分開休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即年假)。年假時間與工齡掛鉤,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與此同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同時,對于這種安排,《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也強調“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小樣本:職工年假應休未休 要多拿2倍的日工資
職工小王在一家服裝廠連續工作6年多了,今年的月平均收入為2500元,其中包括平均每月加班工資325元。由于工廠訂單太多,小王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沒有休上。對此,單位是否應該給予相應的“補償”?
“年休假由企業根據生產情況,并考慮職工的意見進行集中或分段安排,當年確實不能安排的,企業應當按照職工應休的天數,按日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其中包括了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100%的工資。”金州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這個日工資指的是企業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之前12個月的剔除加班工資之后的月平均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
以小王為例,根據上面所述,他今年應得的休假天數為5天,額外應該獲得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的算法是:
(2500元/月-325元/月)÷21.75天/月×5天×200%=1000元。
備忘錄:應聘時應了解單位休假制度 及時擺布休假區間別扎堆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每年的11月中旬至12月末,是企業職工申請休年假的高峰期。這種扎堆兒請假的現象,難免給用人單位的工作擺布帶來困擾,甚至給勞資雙方帶來一些本不必要的矛盾和摩擦。對此,金州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有關負責人建議,對于年假制度,公司應在每年年初就主動與員工進行溝通,比如確定可以為員工提供休假的時間區間。
■需要注意的事項
員工享受寒暑假、請事假、病假時間過長的,不享受當年的帶薪年休假;企業安排帶薪年休假,職工書面提出不休息的,不用給付未休年休假工資;職工新入職,但入職前后連續工作滿12個月,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數計算年休假,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享受。
■特別提醒
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仲裁時效為一年,如果今年沒有休年假,一定要在一年內向企業主張應休未休年假的工資。
仍以上述職工小王為例,如果他先是在A廠干了6年,干到8月31日并且沒有休當年年假,今年9月1日才到B廠,但連續工作至年底,那么可計算的天數就是:
122天÷365天×5天=1.67天
所以他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就是1天。如果是這樣,那么他額外應得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就只有200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