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自辯:
曾為27萬匯款寫欠條
1987年出生的王海波供述,因為自己做生意賠了四五十萬,年前遇到債主們催債,便想到了搶劫。因表哥曾給高先生開過車,和他無意間說起過高先生有錢,王海波遂將目標鎖定在高先生身上。在搶得33萬元后,王海波拿其中的7萬余元償還外債和吃喝揮霍。
庭審中,王海波突然翻供,只承認搶劫4萬元的犯罪事實,對另外兩筆錢不認為是搶劫。王海波辯稱:“我只是想從高先生手中借點錢,并沒想搶劫,刀是自己隨身攜帶的,不是當天特意準備的。我和高先生在一起的時候看見過警察,他沒有報警。奧迪Q7也是他讓我開走的,我也給高先生留電話了。另外,高先生給我匯27萬的時候,我給他寫了一張內容為‘王海波今向高先生借款27萬,于兩年內還清’的欠條。”
與此同時,王海波辯護律師認為,轉賬27萬元,王海波給高先生寫了欠條,已由最初的搶劫動機演變成了民間借貸關系。高先生向朋友借款2萬元時,已經下車脫離王海波的控制,暴力與搶錢不是同步,這與刑法規定的實施暴力和搶劫財物必須是同步進行的相違背。另外,王海波將車開走的行為,目的是讓高先生繼續拿錢,只是其達到犯罪目的的手段而已,不應認定為搶劫對象。
對此,高先生說,欠條是自己主動提出來讓王海波寫的,當時主要是為了穩住他,不讓他傷害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