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犯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5月7日,市法院在判決書網上公布一起案例:一名工人利用掌握實權的官員朋友幫人疏通關系,收人好處費22.5萬元,被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王某是沈陽市某局皇姑分局一名工人。2014年5月至7月,沈陽某廣告有限公司經理李某未經審批私自安裝路旗廣告牌。李某聽說王某和管事的人很熟悉,先后給王某22.5萬元。王某將其中4.7萬元送給某街道城市管理所副所長張某,通過張某找人疏通關系,使違法路旗廣告能夠繼續懸掛。
法院認為,王某作為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構成行賄罪。法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1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
法律反腐伸向“深水區”
這是記者接觸的第二起利用影響力受賄案。此前一區法院曾以該罪名判處一科長情婦緩刑,該女利用這位科長影響力幫人辦事,收受一臺價值2萬元的電腦。
市法院刑三庭法官介紹,以往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對官員的親屬利用官員的職權地位向他人謀取好處的行為,往往無法定罪。2009年10月“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實施,說明反腐法律觸角已伸向“深水區”。
名詞解釋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就可能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