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記者從山東省監察廳獲悉,《山東省行政投訴工作辦法》出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過程中,或在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等公務活動中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行為均可向監察機關投訴、追責。
據山東省監察廳副廳長孫繼業介紹,自2002年省政府出臺《山東省行政效能投訴處理暫行辦法》以來,全省各級行政效能投訴機構認真辦理群眾投訴,及時解決各種問題,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取得了較好效果。但隨著近年來涉及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復議等方面的投訴日益增多,原辦法在投訴的受理范圍、辦結時限、責任追究等方面都顯現出一定的局限性。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各級行政投訴工作機構的職責、辦理程序和責任追究方式,尤其是對投訴的辦理程序進一步細化,具有投訴機構職責明晰,受理范圍全面,辦理程序嚴格,責任追究具體,操作性強等特點。
《辦法》根據行政管理的特點和行政投訴的現實情況,列舉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七個方面出現的33種不當行為,基本涵蓋了行政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使投訴人的投訴和行政投訴工作機構的受理更加明確具體。同時,《辦法》還增加了責令辭職等組織處理的問責方式,在對被投訴單位或被投訴人員處理的方式上更加多樣。
孫繼業強調,對那些態度不好、效率低下等既不違法,又不違紀,但牽涉群眾切身利益,嚴重影響政府形象的行為,采取糾正錯誤、批評教育、要求檢查、調離崗位,甚至辭退、免職等強制措施,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省監察廳已將《山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列入立法計劃,待履行相關法定程序后配合《辦法》實施。
據統計,近年來,在全省各級受理的行政投訴中,經查屬實的4294件,有5779名公務人員因行政不作為或行政亂作為受到不同程度的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