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33種行為將被投訴
《山東省行政投訴工作辦法》日前經省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檢查過程中,或在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時等7大類33種不當行為將面臨投訴。
行政許可:沒有法定行政許可依據的;擅自改變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期限的;違法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或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的;違法收取行政許可實施或者監督檢查費用的;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決定的。
行政處罰: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擅自改變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的;違法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違反法定程序、時效實施行政處罰的;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重復實施罰款的;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都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違法自行收繳罰款的;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行政強制: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實施行政強制的;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退還扣押物品的;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行政征收:未經法定程序批準,增加征收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改變征收標準的;不告知被征收人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按照規定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在所辦事項處理完畢后,拖延或者拒不退還的;不按規定收費,或收費后不實施管理行為以及不提供服務的。
行政檢查:不按法定程序、時限或超越法定權限實施檢查的;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隱瞞、包庇、袒護或不予制止和糾正的;違法采取檢查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造成損失的。
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對符合行政復議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不予受理時不書面說明理由的;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除此之外,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不依法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效率低下,貽誤工作的等違反公務員行為規范的行為也列入了被投訴范圍。
來源:大眾日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