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21日發布了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辦法放寬了基金銷售機構準入資格條件,允許符合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與本國銀行在互助基金分銷上享受同等權利,具有申請基金銷售機構資格。但基金評價機構沒有納入“基金銷售相關機構”的定義范圍。
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36家機構的165條反饋意見和10名個人的10條反饋意見。經過梳理和匯總,采納5項,不采納8項。另有51條反饋意見是對辦法執行細則的疑問,證監會通過頒布《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執行細則予以明確,并通過后續法規培訓對疑問進行解答。
記者了解到,市場重點關注的是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是此次辦法修訂的一項重要內容。截至2010年12月底,共有136家機構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基金銷售網點逾12萬。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基金銷售市場已形成以商業銀行銷售為主,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銷售為輔的多渠道銷售模式。但各渠道間發展不平衡,特別是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專業銷售機構發展緩慢。2004年《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僅有一家投資咨詢機構取得基金銷售資格。注冊資金等準入條件過高和缺少盈利模式是專業銷售機構發展緩慢的主要原因。
為此,辦法此次調整了專業銷售機構的準入條件:將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等形式;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但是,相比征求意見稿,新辦法將專業銷售機構的資本金要求從500萬元提升至了2000萬元,與修訂前保持一致。“準入條件調整后,將有更多的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為基金銷售提供新的機遇”,業內人士這樣評價。
另外,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新辦法中也獲得了基金銷售機構的資格,根據第三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框架下經濟對話成果,允許符合條件的在華外資法人銀行在符合有關審慎監管要求的情況下,與本國銀行在互助基金分銷上享受同等權利。為此,辦法第8條申請基金銷售機構的商業銀行包括在華外資法人銀行。
“今后,基金銷售機構將會大規模增加,在此過程中,一些假冒機構也會隨之涌現,因此,投資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上述證監會負責人提醒投資者,在購買基金的時候一定要先核查三方面內容:一是可以到證監會網站查詢是否是合法機構;二是其所賣的基金是否是真實的基金;三是核查銷售機構是否有銷售資格。
為了引導和促進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差異化、專業化、高附加值的營銷服務,辦法增加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鼓勵銷售機構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
此外,記者了解到,在此次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部分機構建議將基金評價機構納入“基金銷售相關機構”的定義范圍。但證監會考慮到基金評價機構不直接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環節,且《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評價業務已有規范要求,因此未予采納。“評級機構和銷售機構要各自做好自己分內的事情”,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態。
來源:新華網-證券日報 編輯: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