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小區車位出租一般都是一年,最長的也不能超過5年。”業主代表張先生說,“就算開發商辦理了人防工程使用證,但該使用證的最高年限為5年,憑什么可以一張口就租20年的使用權?”
“8.88萬元的租金,看起來好像不多,但每個月平均也高達370元,而且是一次交清。稍微有點兒常識的人都知道,一次交清與分期繳納的巨大差別。”業主代表張先生說。
對于為何已入住了大半年才開始對車位明碼標價銷售,國風上觀的客服人員表示,以前不收費是為了方便業主,而現在車位已經具備了使用條件,所以開始標價出售。
“按照購房合同約定,2009年12月交房兩個月后,車庫就應能正常使用,可一直到現在,車庫也未能正常使用。這是開發商違約在先。”業主張先生反駁說。
開發商調整租金能否隨心所欲?
業主維權專家舒可心說,根據2010年開始實施的《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調整租金時應當與全體業主協商。”也就是說,根據規定,車位租金必須和業主商量,并非開發商說了算——這已經“白紙黑字”地寫在了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上。
哄抬邏輯2
沒有產權證
照樣賣車位?
按照開發商的通知,業主可選擇租人防車位,也可購買可售車位,價格從20萬到29萬不等。但購買可銷售車位前必須先租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