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犯罪分子
問:對于死刑案件法官如何把握寬嚴尺度?
答:對于被告人同時具有法定、酌定從嚴和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案件,法官一般要綜合各方面情況,做出從嚴或者從寬的分析判斷。法官在死刑案件審理過程中嚴格執行并準確理解“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對于不同的犯罪行為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堅持區別對待的原則。在對較輕犯罪依法從輕處罰的同時,對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和屢教不改、群眾反映強烈等酌定從嚴處罰情節的犯罪,在量刑上考慮從嚴。
嚴格限制賠償條件,嚴重犯罪絕不考慮賠償
問:寬嚴相濟是否會導致“花錢買命、賠錢減刑”現象?
答: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會考慮賠償情況并與量刑相聯系,但這并不意味著“花錢買命、賠錢減刑”。同時,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會在量刑時考慮賠償因素,這是有嚴格的限制條件的,主要適用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和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在量刑時決定是否考慮賠償還要綜合考量犯罪性質、情節和實際危害后果,被告人是否真誠認罪悔罪,被害方是否予以諒解等各方面因素。而且對于刑事案件的賠償和解,新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也做出了明確的程序性規定。法官也會依法辦案。
對公然對抗社會、嚴重危害國家政權和社會治安穩定的案件以及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等案件,即使被告人拿出很多錢予以賠償,法官也不會在量刑時考慮賠償問題。
依法從寬,防止和減少社會對抗
問:法院對依法從寬掌握哪些原則?
答:在依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嚴”要求的同時,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體現“從寬”的要求,即對于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節的被告人,一般應依法從寬處罰。
人民法院掌握以下幾個基本的從寬原則:對于因民間矛盾激化等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被告人案發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依法做出相應處罰;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近年來,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中符合適用條件的非監禁刑率穩中有升,從2007年的28.76%上升到2012年的33.37%。適用非監禁刑罰且符合在社區內執行條件的罪犯安排在社區內執行,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社會志愿者以及被執行人的親屬的協助下開展社區矯正,能更有效地矯正他們的犯罪心理和不良習慣,促使他們順利回歸社會,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穩定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