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焚尸引四起官司
昨天原告陳某并未出庭,其女兒郭女士作為代理人訴稱,被告張某購買了父親所購房樓下的1102號房屋并出租給了王許明一家,卻并未履行監督義務,保證住房安全,給原告造成損失,遂請求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萬元。
據悉,案發后原告就曾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損失,但法院以該案相關的刑事案件未審結為由,裁定駁回了起訴。現與該案相關的刑事、民事案件已經審結,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張某的丈夫趙先生出庭應訴。“我不是出租,而是已經把這套房賣給王許明了。”趙先生說,他和王許明是同事關系,2006年,他與王許明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王許明交5萬元首付,然后分期償還剩余的房貸,待房貸全部還完,就把房子過戶到王許明的名下。但從2009年6月起王許明就不還款了,7月王許明出事后。銀行催趙先生還款,趙先生只好繼續還款,并把房產證辦到了妻子張某的名下,貸款至今還未還完。
“王許明屬于殺人焚尸,應該由他承擔責任。”趙先生說,案發后他也曾不想要這套房了,但因為貸款的問題,只好重新裝修并住了下來。
“我們要求賠償,不管是租還是借,房屋產權自始至終都是被告的。”原告方堅持要求賠償。
因為原告方提交的證據不足,法官宣布休庭,擇期再審。
記者了解到,這起殺人焚尸案共引發了4起官司,其中包括王許明的家人狀告趙先生索要房子,后來該案以調解結束,房子歸趙先生一家,由趙先生補償給王許明家人27萬余元。(記者王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