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澄清“曲線斂財”之嫌?
雖然多位當事人均表示,馮姓官員并未實際參股及獲利,但也有網友對此事提出質疑。有網友指出:伏某參與經商并不違規。如果此舉只為保障其個人權益,協議上更應出現其實際姓名,為何要以一個官員的未成年子女身份簽署?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直言,正因為官員以“參股”為形式的腐敗案例屢見不鮮,才導致公眾對此類事件“本能存疑”。公眾擔心的是,干部借這一形式非法獲利。
“利用手中的公共權力入干股或以親戚朋友的名義注冊開辦公司,成為一種新型的隱蔽腐敗形式。”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汪玉凱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如果干部借用手中權力,在相關經營項目中指定參與企業、個人,其危害較大,而且公眾較難獲得有效證據。”
“如果官員以股東的身份獲利,不僅更為隱蔽,而且獲利數額較大,持續時間長?!鼻f德水說,“倘若借用親戚朋友的名義參股經營,更加難以被察覺。干部本身占據著資源和政策優勢,如果再引入違規的資本運作,后果不容小覷。”
莊德水表示,尤其在當前大力反腐倡廉的背景下,更應提防“曲線斂財”的隱蔽方式?!鞍殡S著經濟和市場發展,一定會不斷出現新的腐敗形式。這就要求相關部門不斷跟進,在案件查處時作出更具創新、有針對性的應對。同時也要求領導干部自身要懂得避嫌,不要被卷入復雜的利益圈中。”
據了解,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報告的本人、配偶、子女的從業事項包括: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等。
莊德水說:“對于南充干部被指‘影子股東’一事,目前除了其個人積極回應,還需要紀委等機構及時發布更具公信力的調查結果,澄清疑問。”(記者 駱沙 實習生 楊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