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令人不解的是,除了8號店的店主之外,其余失竊的店主事前并不知道自己的布被偷,而是等到贓物起獲后,再核查確認自己的布不見了。案發地當時是布匹市場,各類布匹種類數量繁多,店主們其實憑肉眼一般是難以識別出哪匹布是自家的。
還有更令人不解的是,原審認定,白春榮從6號與8號布店盜得4包布料后,雇請拖拉機在5號布店將4包布運至1號布店存放。案發時的布店分布圖顯示,8號布店與5號布店分別位于道路的兩端,距離較遠。“白春榮作為一名‘瘦瘦的中年婦女’如何將總重約180斤的布匹在不被他人發現的情況下快速轉移至5號布店門口?”
佛山中院還認為,案件的一個細節有違常理。從案卷中得知,1988年10月27日,白春榮“盜竊”到1包布之后攜帶“贓物”到隔壁的1號布店賣布,因價格問題與1號布店店主潘某發生爭執,當時,被盜的布店店主聽到爭執聲后,曾到1號店幫忙計算金額,但渾然沒有發現自己的貨物被盜,而白春榮從未對“盜竊”來的布匹進行任何改裝,或隱去相關特征。法官認為,這與一般的盜竊行為有異。
疑點利益歸于被告
勇于糾錯接受監督
佛山中院再審認為,原判決在沒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又不足以形成完整證據鏈的情況下,僅憑白春榮前后不一的供述以及受害人陳述,便推斷出白春榮實施了盜竊布匹的行為,認定證據不但不充分,而且也不符合刑事案件證明標準中“排除合理懷疑”的規定。
“雖然白春榮的言行存在疑點,但在前期偵查中,偵查人員并未對其交代的情況予以核實,根據‘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原則,不能因其有犯罪的可能而得出其構成犯罪的結論。”佛山中院審判監督庭審判長懷曉紅說。
在案件再審過程中,佛山市檢察院出具檢察意見書也認為,從證據上看,認定白春榮構成盜竊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從法理上看,認定白春榮構成盜竊罪的法律依據不足。
近日,該案經佛山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作出再審判決。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該院決定撤銷原判決,改判白春榮無罪。
“判對了,我們要敢于堅持,判錯了,我們要勇于糾錯。”對待這宗發生在1988年的舊案,佛山中院院長陳陟云說,要依照裁判文書100%上網公開的要求,把再審判決公布出去,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再審判決已送達案件當事人,暫時未收到是否申請國家賠償的反饋意見,”佛山中院宣傳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白春榮申請國家賠償,法院將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