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門聯合規范證券期貨信息傳播
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出臺的《關于加強報刊傳播證券期貨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2月1日起施行,分別對報刊單位責任、新聞采編人員責任、證券監督部門責任、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任等四方面予以規定。
規定明確,審慎報道可能影響投資者預期和市場穩定運行的新聞題材。涉及證券期貨行業重要政策及其他可能影響市場穩定的重要信息,須事先向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核實;涉及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的重要新聞信息應向所涉對象事先核實。記者報道證券期貨市場新聞事件應盡量進行全面采訪,并對信息源多渠道核實,信息來源應相互印證、真實可靠。嚴禁依據道聽途說制造或編造新聞,不得憑借猜測想象炮制或歪曲新聞事實,避免誤導性陳述。
規定強調,報刊轉載證券期貨新聞信息必須事先核實,確保新聞事實真實準確后方可轉載;不得轉載未經核實的新聞報道、社會自由來稿和互聯網信息;不得摘轉內部資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內容;不得隨意轉載境外媒體信息。根據新規,證券期貨類報刊和開設證券期貨專刊、專版的報刊要建立健全從事證券期貨新聞采編人員的崗位規范,配備專業財經采編力量。總編輯、主編及主要采編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新聞專業工作經歷,熟悉證券期貨業務。從事證券期貨領域報道的記者原則上需具備2年以上財經領域報道經驗或證券期貨從業經歷。見習記者、實習記者及試用人員不得單獨從事證券期貨新聞采訪報道。
發展改革委新規加大價格壟斷行為打擊力度
為加強反價格壟斷執法,培育市場競爭文化,促使相關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規范經營行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從2月1日起實施。
《反價格壟斷規定》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八種價格壟斷協議;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從事不公平高價銷售、不公平低價購買、在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附加不合理費用等六類價格壟斷行為。此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不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明確,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入被調查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采取詢問、查封、扣押、查詢銀行賬戶等調查措施。
被審計單位兩種情形審計署可封存有關資料
根據審計署公布的《審計機關封存資料資產規定》,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可采取封存措施:正在或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正在或可能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
根據這一規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可采取封存措施,但應遵循合法、謹慎原則,不得濫用封存權。審計機關采取封存措施,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封存期限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
來源:新華網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