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內容
(一)對下列違規設置或違規收費的收費公路(含獨立的公路橋梁、公路隧道,下同)項目,要立即停止收費,堅決撤銷收費站(點),拆除路面收費設施,保障公路完好暢通。
1.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
2.超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期限收取通行費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
3.已還清建設貸款(含有償集資款,下同)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以及既不屬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建設,也不屬于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依法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收費公路。
4.東部地區省份從2004年11月1日、中部地區省份從2009年1月1日起批準立項的二級收費公路。
5. 2004年11月1日后批準立項,但技術等級和里程規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費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區至本地機場的高速公路)連續里程30公里以上,一級公路連續里程50公里以上,國家確定的中西部地區省份二級公路連續里程60公里以上,二車道的獨立公路橋梁和隧道長度800米以上,四車道的獨立公路橋梁和隧道長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間批準立項,但技術等級和里程規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費公路:平原微丘區二級公路連續里程40公里以上,山嶺重丘區二級公路連續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橋梁長度300米以上,改渡為橋的公路橋梁長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長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準立項,但不符合當時有關文件規定的收費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閉式收費公路上除省界及兩端出入口外,在主線上設置的公路收費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