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下列《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前已經依法批準實施收費或完成收費權轉讓,但站(點)間距或收費期限不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的收費公路及收費站(點),要制定并落實具體措施進行規范,確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
1.非封閉式收費公路的同一主線上,相鄰收費站(點)的間距少于50公里。
2.經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實施收費,但收費期限不符合下列規定的收費公路:國家確定的東部地區省份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15年、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地區省份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20年、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不超過30年。實行統貸統還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其收費年限按照償還完貸款即停止收費的原則執行。
3.經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延長收費期限超過5年,或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超過20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地區省份超過25年);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延長收費期限,或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地區省份超過30年)。
上述情況中,屬于第1種情況的,要限期調整站(點)位置或撤并部分站(點),使站(點)間距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屬于第2和第3種情況的,要調整已批準的收費期限,使累計的收費期限總和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及《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的規定;對因特殊情況難以按期調整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和時限要求,報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