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有權力把人送進精神病院?
>>爭議2
草案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其監護人、近親屬應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監護人權力過大易出現惡果
黃雪濤認為,草案對非自愿住院醫療制度設計了監護人主導的原則,導致監護人權力過大。一旦進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親屬就自動被視為監護人行使監護權。
這種親權對成年公民自決權的侵犯,不僅在法理上存在嚴重漏洞,現實中也出現惡劣的社會后果。“深圳鄒宜均案”“廣州何錦榮案”“南通朱金紅案”和“福建陳國明案”都因家庭財產糾紛,當事人被近親屬以綁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黃雪濤建議,非自愿住院治療的患者,有權委托監護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訴訟及異議權利。
醫生有時候無法認定監護人
唐宏宇表示,雖然監護人在民法中的定義已經非常明確,但在操作上確實存在一些問題,這也是此次草案中的難點。“患者被送過來,我們作為醫生,有時無法確認送他來的就是監護人。”唐宏宇說,民法通則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親屬,但如果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之間存在意見分歧,法律沒有提供必要的解決手段。一旦爭議出現,就需要醫生做出選擇,這存在一定困難。
強制收治歸屬醫療還是司法?
>>爭議3
目前,我國立法將精神障礙患者的診治歸于醫學范疇,沒有把它歸于社會或是司法范疇,這與歐美一些國家的法律有區別。對于這一點,各方爭議非常大。
強制收治應當獲得法院準許
黃雪濤認為,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民事行為能力由精神科醫生診斷確定,且在確定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設定監護人的環節上,采取去司法程序化的制度設計,“由醫生肩負社會倫理判斷和司法判斷,這是一個結構性錯誤。”黃雪濤說,這在事實上形成了由醫生替代法官宣告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限制。
黃雪濤建議建立異議審查機制,即住院患者就非自愿住院治療問題,可委托代表人向第三方機構獲得司法授權。醫院對患者實行非自愿住院治療,應當在非自愿住院后一定時間內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精神科醫生可以作為專家證人參加庭審。
衛生部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委員邱仁宗認為,草案能否從根本上保護精神障礙患者權利并杜絕收治過程中的權力濫用值得思考,精神科醫生只能提供專業的診斷和建議,至于當事人是不是應該被強制收治,應該有相應的法律進行程序上的規定。
建議設立獨立的審核委員會
唐宏宇認為,精神病作為一種疾病,不論是自愿收治還是非自愿收治,其鑒定結果都是由精神科醫生做出的。從目前草案可以看出,對非自愿住院患者實行的是司法后置,即先治療,但有三道防止“被精神病”的關卡:如果經過醫院診斷不是精神病的,任何人不得限制其離開,原來是誰送誰接,這是最大的亮點;如果是,經過治療無需繼續在院內進行治療的,任何人也不得限制其離開;患者或者家屬本人對診斷結果提出異議,經過司法鑒定,是則繼續治,不是就放人。
唐宏宇建議設立獨立的審核委員會專門處理異議,這個審核委員會應由法律界人士、患者及家屬、一般公眾、專業人士等組成,其重點任務是審查執行收治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