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地圖審核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出版、展示、登載、進出口地圖,應當報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生產、進出口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將樣品報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樣品上的地圖圖形進行審核。
使用公益性地圖,對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應當報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出版地圖的,由出版單位送審;展示或者登載未出版的地圖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載者送審;生產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進口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進口者送審;出口未出版的地圖的,由編制者送審;出口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的,由生產者送審。
申請人提出地圖審核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圖審核申請表;
(二)需要審核的地圖樣圖或者樣品;
(三)地圖編制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在依法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地圖審核前,應當經過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保密技術處理的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圖的審核:
(一)世界地圖、全國地圖;
(二)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
(三)歷史地圖;
(四)主要表現地為境外的地圖。
第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涉及國界線或者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
第十九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范圍內不涉及國界線的地圖,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涉及專業內容且沒有明確審核依據的地圖,由負責審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世界地圖、歷史地圖、時事宣傳地圖無明確審核依據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外交部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地圖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的規定;
(二)國界線、行政區域界線或者范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地名等在地圖上的表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地圖表示內容中是否含有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不得表示的內容;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經審核,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并注明審圖號。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應當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公眾媒體上及時公告。
第二十二條全國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外交部組織審定;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定。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外交部制定。
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應當注明審圖號。
第二十三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應當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其中,屬于出版物的,應當在版權頁標注審圖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出口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
第二十四條 經審核批準的地圖,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審核地圖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送交樣本。
第四章 地圖出版
第二十五條出版單位從事地圖出版活動的,應當具備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地圖出版業務范圍,并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任何出版單位不得出版未經審定的中小學教學地圖。
第二十七條 無地圖出版業務范圍的出版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上插附經審核批準的地圖。
第二十八條 出版單位出版地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
第二十九條 地圖著作權的保護,依照有關著作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互聯網地圖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和地圖數據庫開發等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當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后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地圖閱讀、下載、引用、復制、發送、嵌入等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當經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內容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當將存放地圖數據的服務器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并具有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互聯網地圖安全審校人員。
第三十三條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不得登載、復制、鏈接、發送、轉發、引用、嵌入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并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審核校對。
第三十四條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用于提供服務的地圖數據庫及其他數據庫不得存儲、記錄含有本條例第八條和《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得表示的內容,發現其網站傳輸的地圖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內容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含有本條例第八條和《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得表示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互聯網地圖數據備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除遵守本章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