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關鍵在落實官員環保問責制
原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曾表示,近年來,涉及環境資源保護的行政人員違法案件呈上升趨勢。現行環保法關于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的規定。
在草案征求意見時,多數意見認為,實踐中環境重大事件的頻發,突出了政府環境責任的重要性。長期以來多部門治理,人為分割,無人對環境質量真正負責,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建筑揚塵污染由建設部門負責,但這兩個方面都沒有管好。
也有觀點認為,實踐中,落實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負總責的要求,關鍵是落實官員環保問責制,明確政府主要領導是環保第一負責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負責人,進行環境績效考核,將環境績效與政府官員的升遷掛鉤,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這樣地方政府干擾環境執法的問題也能夠迎刃而解,有利于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問題。
□社會熱點
借暗管滲坑滲井排污可追刑責
有媒體披露一些地方企業非法向地下排污,成為民眾關注焦點。
針對這一問題,草案二審稿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高壓灌注或以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一旦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高壓灌注或者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草案二審稿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養殖場處理畜禽尸體禁污環境
今年3月,上海黃浦江松江段水域出現大量漂浮死豬的情況,一度引發社會對畜禽尸體處理的關注。草案對畜禽尸體等處理作出明確規定,指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草案同時規定:“施用農業、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記者孫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