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溝通聯絡。《公約》適用于香港、澳門特區,涉港澳工作是我國接受審議的重要環節。我們結合應對履約審議工作的總體安排和進度,適時與兩特區保持溝通聯絡。如,2011年,召開首次履約審議三地協調會,決定建立定期溝通和協調機制。2012年,與兩特區就履約審議事務舉行磋商,明確了履約審議涉港澳工作的總體考慮和具體安排。2013年,召開了三地協調會,與兩特區就三地自評清單的體例、內容以及接受審議的其他問題交換了意見。
(六)切實履行審議國的職責。我國自2012年7月起擔任審議國,審議阿富汗、斯里蘭卡兩國實施《公約》第三章、第四章情況。2012年研究制訂了對兩國進行審議的工作方案,從總體上對審議工作進行周密部署。2013年,先后多次組織召開我國履約審議事務政府專家會議,分別對斯里蘭卡、阿富汗實施《公約》情況進行集中審議,形成了初步審議結論和意見,并按期提交《公約》秘書處。
(七)及時宣傳反映履約進展情況。積極響應《公約》秘書處倡議,起草了《中國開展防治腐敗工作簡況》、《中國開展廉潔宣傳教育的做法》等一系列經驗材料,在聯合國網站發布,一些有特色的經驗做法多次被有關會議文件引用。對內借助主流媒體和中央紀委監察部門戶網站,適時發布法律法規、工作動態、理論探討等,對履約審議的重要活動開展宣傳報道。編發《履約審議工作資料匯編》,全面介紹履約審議文件規范、實踐案例。
(八)認真填寫履約自評清單。履約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議的方式進行,各國政府填寫的自評清單是審議國對其審議的基礎。為確保順利完成我國接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2013年以來,先后多次組織召開我國接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專題會議,明確填寫自評清單的時間表、相關要求和注意事項。目前,各有關單位正積極做好自評清單填寫工作,全面客觀地反映我國實施《公約》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