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720年開始,紋身正式作為對罪犯的懲罰,取代以前的刑罰割除人的鼻子或者耳朵等。紋在罪犯身上的圖案主要有兩種:手臂上的環(huán)狀紋身圖案,或者是刻在額頭上的文字。這種處罰方式持續(xù)了150年,直到1870年由明治政府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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