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達孜縣金葉敬老院的老人在院子里享受陽光的沐浴。
■近年來,我區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進入加快發展的新時期,以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為主體的具有西藏特點的覆蓋城鄉的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全面建立,覆蓋范圍不斷擴大,保障水平不斷提高,各項社會保險事業取得了歷史性成就,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揮了重要作用。
■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關注民生,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關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政策,社會保險工作重點逐步從制度全覆蓋向人員全覆蓋轉變,制度的普惠性進一步體現。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進一步完善,寺廟僧尼參保工作全面推進,鐵路專職護路人員、半脫產獸醫和半脫產教師等群體納入了養老保險范圍。《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和聘用人員都納入了工傷保險范圍,高原病作為職業病也首次納入了工傷保險。
■截至2013年底,全區各項社會保險參保達到248.89萬人次,其中,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3.83萬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7.44萬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130.54萬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8.3萬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24.07萬人、失業保險11.7萬人、工傷保險14.55萬人、生育保險18.46萬人。全年共征繳各項社會保險費31.31億元,兌現各項社會保險待遇28.20億元。
■《西藏自治區寺廟僧尼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實行,把我區所有寺廟在編僧尼納入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解決了僧尼養老和看病問題,讓寺廟僧尼切實感受到了黨和政府的溫暖,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截至2013年底,西藏寺廟年滿60周歲以上的僧尼可以領取每人每月120元的基礎養老金。
■為增強我區各族群眾抵御各種意外風險的能力,我區還通過采取“政府出資、商業保險運作”的新型保險管理模式,每年投入4400余萬元,免費為全區所有城鄉居民和在編僧尼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得到完善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深化推進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群體由少到多,統籌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全面建立。2010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區實現了全覆蓋,提前兩年完成了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提出的目標任務;2011年,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區實現了全覆蓋。隨著我區鐵路專職護路人員、半脫產獸醫和半脫產教師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標志著具有西藏特點、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全面建立。
【相關鏈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從2009年制度實施初期的每人每月55元,經過2012、2013年兩次調整,目前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05元,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20元,城鄉居民年滿60周歲的參保老人都按時足額領到了基礎養老金,發放率達到100%。
2013年1月,我區為了進一步優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構,減輕參保人員個人負擔,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商業補充保險的年保費標準,以及年最高支付限額進行了相應調整,年保費標準由原來的84元/人/年提高至130元/人/年,增加的46元/人/年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大額醫療費商業補充保險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年最高支付限額,由2012年的14萬元提高至2013年的22萬元。2013年8月,《西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區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保證了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維護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相關鏈接】近年來,我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主要包括:一是降低醫療費用報銷起付線,分別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首次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由原來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800元調整為鄉鎮及社區醫院50元、一級醫院100元、二級醫院200元、三級醫院400元。二是提高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把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至10000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0%;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85%;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90%;大額醫療費商業補充保險報銷比例由2012年的85%提高至2013年的90%。三是提高醫療保險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2萬元提高至6萬元,大額醫療費商業補充保險年最高支付額由2012年的8萬元提高至2013年的14萬元,使城鎮居民醫保每一個自然年度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的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20萬元。四是普遍開展了門診(特殊病)統籌,城鎮居民門診(特殊病)統籌病種達到20種,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75%。五是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財政補助標準,從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
同時,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即時結算工作積極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在全區范圍內得到了普遍推廣和廣泛使用,基本實現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即時結算。參保人員住院就醫時,只需支付個人負擔的費用,政策范圍內的住院費用由醫療機構與各級經辦機構進行直接結算,極大地方便了參保人員看病報銷的問題。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逐年提高
2013年1月,我區采取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再一次調整提高了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這是從2005年以來第9次調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后的我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準居全國前列,特別是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年滿7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給予了適當傾斜,繼續實行托底的辦法。
【相關鏈接】西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馬相村說:“此次調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改革和完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機制和正常調節機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有力舉措,是堅持以人為本、高度重視民生、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利益問題的重要舉措,使企業退休人員充分享受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水平穩步提高
失業保險。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生活、防失業、促就業”的功能,我區調整提高了失業保險金標準,目前,全區人均月失業保險金達704元;同時,探索調整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加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穩定就業崗位、促進轉崗就業的支出力度,充分利用失業保險基金;加強對全區七地(市)101家企業的失業動態監測工作,有效預防大規模失業,促進人才有序流動,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截至2013年底,監測企業總就業人數凈增長226人。
工傷保險。為有效推動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建設,我區及時修訂了《西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從2012年11月1日起,將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和聘用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解決了工傷保障的制度缺失問題;建立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長期待遇的正常調整機制,解決了傷殘職工長期待遇較低的問題,更好地保障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明確建筑、礦山等高風險行業企業以及餐飲、娛樂等服務業企業的參保繳費辦法,化解了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保障了職工的工傷權益。
在拉薩市堆龍德慶縣某食品廠工作的李建好(化名),今年37歲,月平均工資為4000元。2013年3月,他在工作中不慎被機器將左腳砸傷,致左腳三個腳趾缺失,6月被認定為工傷,12月經拉薩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為8級傷殘。為治療腳傷,他先后花去醫療費近4萬元,均由食品廠承擔。由于身體無法適應工作,李建好主動提出辭職,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個月×4000元/月=44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個月×3600元/月=432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3個月×3600元/月=46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6個月×4000元/月=24000元,共計158000元。李建好激動地說:“受傷后,我萬念俱灰,現在領到這筆工傷保險金,感到我和家人以后的生活有了保障,感謝黨和政府!”
生育保險。為增強生育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我區實現了生育保險基金自治區級統籌。目前,全區人均生育醫療費用標準為4200元。
【相關鏈接】全區工傷(亡)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標準:調整后月傷殘津貼最高達3105.9元,最低達1644.3元,月人均達2149.56元;月最高增長640.9元,最低增長339.3元,月人均增長443.56元;調整后月供養親屬撫恤金最高達3628.8元,最低達630元,月人均達1036.27元;月最高增長748.8元,最低增長130元,月人均增長323.58元。
城鄉醫療救助實現一體化和全覆蓋
為解決城鄉居民醫療費用支出過大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難,我區出臺了《西藏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藏民發〔2010〕84號),把因特殊慢性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困難病人納入了醫療救助范圍,實現了城鄉醫療救助的一體化和社會全覆蓋,將救助標準最高額度由原來的每人每年3萬元提高到了6萬元,取消了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的起付線和個人承擔比例。截至2013年,全區城鄉醫療救助已累計救助困難群眾近14萬人次,落實救助資金25090.1萬元。拉薩市還啟動了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極大地方便了基層群眾救助結算。
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水平大幅提高
兒童福利事業發展富有成效
近年來,我區的兒童福利事業不斷發展,全區各級兒童福利院的管理進一步規范,經費落實得到保障,養育水平持續提高。2011年,對城鄉孤兒發放兒童津貼,并于2012年全面實施了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制度。2013年,合理規劃孤兒集中收養機構的建設目標和任務,計劃分三年在全區建設地(市)兒童福利院9個,新增床位數4477張,同年安排了地(市)兒童福利院5個,新增床位數2431張。2014年計劃建設地(市)兒童福利院2個,新增床位數1029張。2015年計劃建設地(市)兒童福利院2個,新增床位數1017張,實現孤兒動態全部集中收養。
【相關鏈接】兒童福利機構是政府舉辦的集中收養孤兒、棄嬰的設施,也是目前中國兒童福利事業的主要載體。西藏自治區是一個孤殘兒童較多的地區,共有孤兒5576人。目前,全區共有兒童福利院10所(其中,含社會力量興辦兒童福利院2個和拉薩市SOS國際兒童村1所),收養孤殘兒童988名(民辦兒童福利機構88名),孤殘兒童集中收養率為17.71%。
孤兒基本養育標準。按照類區劃分,我區二類區社會散居孤兒基本養育標準每人每月600元,機構供養標準每人每月1000元,對象為3872名孤兒;三類區散居孤兒基本養育標準每人每月720元,機構供養標準每人每月1200元,對象為730名孤兒;四類區散居孤兒基本養育標準每人每月810元,機構供養標準每人每月1350元,對象為974名孤兒。
孤兒基本生活補助。孤兒基本生活補助由區、地(市)和縣(市、區)按照8︰1︰1的比例共同承擔。目前,集中收養和散居收養孤兒的基本生活費保持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其中,集中收養孤兒二類區為每人每月1000元,三類區每人每月1220元,四類區每人每月1400元;散居孤兒二類區為每人每月1000元,三類區每人每月1220元,四類區每人每月1400元。
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已成為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2013年《西藏自治區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落實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穩步提高社會保險待遇水平,盡快做到能轉移、可接續、好銜接,到2017年各險種參保率達到95%以上”。我區社會保障體系的日趨完善,必將有效解決全區各族人民的后顧之憂,使他們安心踏上幸福和諧之路。
自2003年農村稅費改革以來,我區實施的農村“五保”供養政策妥善解決了“五保”供養對象在衣、食、住、醫、葬等方面的問題。截至2013年1月,全區符合條件的14933人全部納入了“五保”供養范圍,其中,集中供養3429人(鄉鎮敬老院供養1394人,縣福利院供養2035人)、分散供養11504人,“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率達到22.96%。為加強“五保”供養制度建設,我區先后制定頒布了《西藏自治區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西藏自治區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一系列“五保”供養政策措施;為加強“五保”供養機構建設,新建和改擴建了83所鄉鎮敬老院, 全區現有鄉鎮敬老院174所;為提高“五保”供養對象生活水平,先后10次對“五保”供養標準進行了調整,“五保”供養標準已由2002年的每人每年588元提高至目前的2600元。
【相關鏈接】農村“五保”老人: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無勞動能力的,無生活來源的農牧區殘疾人或者年滿60周歲和未滿16周歲的農牧民。
2013年,我區合理規劃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目標和任務,決定在4年內,新建63個縣“五保”集中供養機構,新增床位數10901張,為全區“五保”老人提供良好的供養和管理服務。同年,安排了23個縣改擴建或新建“五保”集中供養機構項目,新增床位數4515張;總投資58132萬元,其中,自治區投資45723萬元、地縣配套12409萬元。目前,我區的“五保”集中供養收養床位達到7522張,集中供養率達到50.4%。
【相關鏈接】 2013年5月2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五保”集中供養和孤兒集中收養方案》,全區“五保”集中供養工作作為政府全力推進的重點民生工程,進入全面實施階段;6月,出臺《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政事業發展的意見》(藏黨發〔2013〕5號),對“五保”集中供養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出臺《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五保”集中供養和孤兒集中收養工作的意見》(藏政發〔2013〕59號),對做好“五保”集中供養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7月,自治區民政廳、發展改革委聯合編制《西藏自治區“五保”集中供養建設規劃》。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實現了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
我區建立城鎮和農村低保制度以來,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城鄉低保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了城鄉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以及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范圍逐步擴大,保障標準逐步提高,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有效保障了城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截至2013年9月底,全區城市低保對象47642人,農村低保對象32.9萬人,約占全區總人口的12.24%。全區共落實城鄉低保資金205239萬元,其中,城市低保資金101969萬元、農村低保資金103270萬元。根據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變動情況,我區先后11次調整了城市低保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1997年的月人均130元提高到440元;6次調整了農村低保標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2007年的年人均800元提高到1750元。
2013年,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區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城鄉社會救助工作能力建設、工作經費、建立家庭收入認定機構以及規范城鄉低保制度提出了明確要求,并在自治區民政廳掛牌成立了“西藏自治區申請救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指導中心”。
【相關鏈接】我區出臺的城鄉低保政策:《西藏自治區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6號〔2002〕)、《西藏自治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操作規范(試行)》(藏政發〔2004〕38號)、《西藏自治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試行)》(藏政發〔2007〕55號)、《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藏政發〔2013〕1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