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細則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轉 學
學校不得脅迫或誘導學生轉學
學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部隊換防、人才引進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讀學校就讀者,準予轉學。
學生轉學原則上在學期結束和新學期開學后3周內辦理相關手續,每學期中途和畢業年級原則上不準轉學。
學生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學校不可無故拒收正常轉學的學生,也不得接收無正當轉學手續的學生。因轉出學校或轉出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學手續不符合規定等情況可能導致學生失學的,轉出學校必須接收學生回校繼續就讀。
普通高中不得接收無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轉學;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只能轉入同等級或低等級的學校,普通高中與普通高中特色學校(班)的學生不得互轉。
普通高中學校不得辦理學生戶籍仍然在省外且從省外轉入本省普通高中的轉入手續。
普通高中轉學學生戶籍已經由省外遷入本省的,應當認定省外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都應當分別在收到轉學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不按規定時間或條件進行審核操作的,上級主管部門可進行強制干預。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脅迫或誘導學生轉學。
休學與復學
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準休學
學生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由學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持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并報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準予休學。禁止利用休學申請進行變相留級。
學生休學情況,學校應當及時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除健康原因外,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準休學。
因健康原因休學的,必須出具有國家醫療衛生資質的縣(市、區)以上醫療機構檢查結論的證明。
學生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個學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如期復學的,必須辦理繼續休學的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應當持休學證明和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拒收18周歲以下、未接受完9年義務教育、學籍被保留的學生、戶籍所在地學生,包括被司法機關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宣告緩刑以及服刑期滿而需要復學的學生。
退學與輟學
在義務教育年限內輟學的保留學籍
普通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監護人提出退學申請,學校同意并簽章,上傳學校蓋章后的退學申請電子影像件,報縣、州(市)教育行政部門核準,準予退學。學校出具退學通知書送達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并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連續超過3個工作日無故未入校就學且學校無法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系的,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作輟學處理。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電子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留級與跳級
留級跳級限于校內且不能跨學段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普通高中三年級學生不能留級。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達到相應高年級水平的,由學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共同提出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跳級升入相應學段高年級學習。
義務教育階段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留級、跳級不能跨學段,且限于在本校范圍內辦理。(記者 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