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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注冊商標決定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評審。但是,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申請復審的案件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且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在商標評審程序中,當事人的商標權發生轉讓、移轉的,受讓人或者承繼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聲明承受轉讓人的地位,參加后續評審程序并承擔相應的評審后果。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審:
(一)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評審權利的;
(二)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的;
(三)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調解后達成協議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評審的情形。
終止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制作合議筆錄,并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
經審理終結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裁定。
第三十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裁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評審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決定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決定或者裁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