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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于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
2002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2號
為切實保護商標注冊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
提出申請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中,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商標注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第二條 訴前責令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對商標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條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一)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二)申請的具體內容、范圍;(三)申請的理由,包括有關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具體說明。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證據的申請,應當遞交書面申請狀。申請狀應當載明:(一)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二)申請保全證據的具體內容、范圍、所在地點;(三)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四)申請的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且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
第四條 申請人提出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