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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商標申請人直接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局收到符合要求的電子申請書數據和足額繳納商標申請費的信息視為該申請提交成功;商標代理組織代理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局收到符合要求的電子申請書數據視為該申請提交成功。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視為申請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未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商標申請人或商標代理組織可以登錄中國商標網對其提交的商標申請進行查詢。
第十一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提交成功的電子申請書數據的日期為準。
第十二條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后,除商標網上申請是在試用過渡期內提交的或商標局規定應當遞交相關書面申請材料的外,商標申請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無需再就同一件商標申請向商標局遞交書面申請書和其他書面申請材料,否則,視為另一件商標申請。
提交商標網上申請后,商標網上申請是在試用過渡期內提交的或商標局規定應當遞交相關書面申請材料的,商標申請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應當按商標網上申請流程的要求辦理。《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遞交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遞交期限沒有規定的,商標申請人或受其委托的商標代理組織應當按商標網上申請流程的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代理商標網上申請的商標代理組織,應當妥善保存委托人的營業執照、身份證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和委托書原件,有關書件應當經委托人簽章。商標注冊與管理工作需要時,商標代理組織應當自接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