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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
公安部
監察部
高檢會[200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廳(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局、監察局:
為了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加大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打擊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時將案件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未能及時移送并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于作出行政處罰十日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并書面告知相關權利人。
現場查獲的涉案貨值或者案件其他情節明顯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應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按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舉報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三、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經審查或者調查后認為情況基本屬實的,可以向行政執法機關查詢案件情況、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提供有關案件材料或者派員查閱案卷材料,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配合。確屬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而不移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移送的書面意見,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