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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信息和案件報送制度
各地要加強統(tǒng)計工作,建立月報告制度和專項行動階段性報告制度。在專項行動期間,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于每月5日前將上一個月行動情況進行統(tǒng)計(統(tǒng)計表附后),并于每個階段結束后十日內將階段性情況總結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各重點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還應當每月整理一份“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行動情況簡報”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及時反映本地專項行動的情況、經驗做法和典型案例。其他地區(qū)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以簡報形式及時反映本地區(qū)專項整治工作的進展情況。
專項行動期間,凡涉外商標侵權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處罰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商標侵權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商標侵權案件,處理機關應當在該處罰決定生效后五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于馳名商標認定中的案件,各地要及時上報案件處理結果。
各地要充分認識到保護知識產權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點,而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要樹立長期作戰(zhàn)的思想,常抓不懈,努力提高商標行政執(zhí)法能力,更好地保護商標專用權,為促進我國經濟的全面協(xié)調可持續(xù)發(fā)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