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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注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的通知
工商標字[2003]第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訂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注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注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注冊、管理和評審工作的監督,維護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專用權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執法的公正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從事商標注冊、管理和評審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商標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
第三條 商標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和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在涉及商標事務的接待工作中實行首問責任制。商標工作人員對前來辦理商標注冊申請、評審、案件投訴等事宜的人員,應當熱情接待,耐心解答;對不屬于自己工作范圍的事情,應當予以說明,并告知其辦理有關事宜的正確途徑。
第五條 在辦理有關注冊、管理和評審事宜的過程中,依據工作程序,需要會見有關當事人的,由主管領導根據需要指定工作人員接待,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將接待情況如實記錄備查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