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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商標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當事人提供的申請書件和證據材料,不得丟失、損毀、篡改,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當事人在辦理商標異議、評審和案件投訴等事宜時提供的證據材料中涉及其尚未公開的經營情況、銷售渠道等商業信息時,當事人要求保密的,辦理有關事宜的人員應當對這些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提供。
第八條 商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辦理商標注冊、評審、案件投訴等事宜,并按照規定及時將辦理情況通知有關當事人,不得無故拖延。法律、法規、規章對辦理有關事宜有時限規定的,有關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第九條 商標工作人員辦理商標注冊、管理和評審事宜,應當認真負責,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有關處理決定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
第十條 商標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從事商標查詢業務,不得收受當事人的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也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宴請以及參加其他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商標管理內部監督制度,完善商標執法內部監督程序,加強對負責商標管理工作的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遵守紀律情況的教育、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管理行為及其商標管理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檢查、評議、督促和糾正。
第十三條 商標工作人員違反本守則規定,情節輕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守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守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