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少數民族加分超越法律規定范圍,云南糾正
各種加分項目中,唯有民族照顧政策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中,其第21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原人事部2007年發布的《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中也有類似表述:“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中國青年報記者發現,不同地區對少數民族考生加分的規定存在差異。
部分省份對加分考生的民族和報考崗位所在地進行了限制。如重慶市規定,僅“報考少數民族地區公務員的少數民族報考者”可以獲得加分;青海省規定,“報考州、市、地及以下公務員職位的少數民族考生”可獲加分;內蒙古自治區規定“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應聘人員”可獲加分。
有些省份則對所有少數民族實行統一加分,如廣西壯族自治區規定“少數民族加3分”。
有一些非民族自治地區也制定了少數民族加分政策。比如安徽省對少數民族實行統一加分,“筆試成績合成前在每科成績上各加2.5分”。
由于少數民族加分出現爭議,在個別省份還出現了政策調整情況,比如云南省。
在2009年云南省的公務員考試加分政策中,對7個人口較少民族考生筆試成績加10分,對4個特困民族筆試成績加8分,對其余44個少數民族筆試成績加6分。換言之,云南的所有少數民族均可獲得6~10分的加分。2009年據此政策公示的加分名單中,少數民族加分考生超過5萬人。
這樣大規模的加分范圍及分值引發了部分考生質疑。有考生認為:“公務員考試競爭本來就十分激烈,如此大規模的加分是否有失公平呢?”
還有考生表示,少數民族可以享受6~10分的加分,而在社會基層奉獻多年的考生只能加4~5分,有失公平。
對此,云南省開展了調研。2009年年底,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回復網友“公務員考試加分是否有失公允”的提問時表示,“在今后的考錄過程中,將深入調查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調整,使政策更加科學、合理”。
最終,據今年云南省的公告:“2010年對少數民族的優惠照顧改為加大單設少數民族崗位的方式,不再進行加分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