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接:七種典型的銀行合同“霸王條款”
一、甲方(注:指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所有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抵押登記費、保險費、評估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陳秋香表示,房屋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抵押登記等,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應承擔抵押登記費的支付義務。該約定違規轉嫁抵押登記費給借款人,屬于加重了借款人的責任、免除銀行責任的條款。
二、本合約所依據的《信用卡章程》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規定、收費項目、標準及利率等發生調整,一經公布即為有效,無須另行通知乙方以及附屬卡持卡人,修改后的條款對甲方、乙方及其附屬持卡人均有約束力。
陳秋香指出,《合同法》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币虼耍贤斒氯瞬⒉痪哂袉畏饺我庾兏贤臋嗬!耙唤浌技礊橛行А钡谋硎觯懦顺挚ㄈ嗽诤贤兏^程中磋商的基本權利,也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三、對未能履行本章程或零用合約項下義務、不能維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資格或信用狀況或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持卡人,本行有權采取凍結其賬戶、停止用卡等相關措施,并可在不預先通知持卡人的情況下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卡片,并行使追索權。除上述約定外,本行也有權隨時基于風險管理需要、業務需要或其他本行認為正當的理由,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權利或調降持卡人的額度或者更換或收回卡片。
陳秋香說,該約定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同時條例中的“業務需要”及“本行認為正當的理由”所指不明,實際上擴大了銀行的權利。
四、因不可抗力或供電、通訊、網絡等非乙方原因導致信用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有義務視情況協助甲方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幫助,但不承擔責任。
陳秋香分析,《合同法》中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睂⒐╇?、通訊、網絡這些“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也作為銀行免責的情形,無法律依據。
五、除貸款人的過錯外,錯劃、無法劃入指定賬戶產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擔,不影響其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義務。
陳秋香說,該約定的規則原則是不公平的,若不是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按合同公平原則,應由合同雙方合理分擔。
六、全部提款條件具備后,貸款發放前,如因貸款人必須遵守國家調控政策、監管部門對貸款人的監管要求及其他非因貸款人原因致使貸款人無法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貸款人有權暫緩或停止發放貸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對此無任何異議。
陳秋香表示,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銀行將“其他非因貸款人原因”作為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范圍太寬,不存在合理性,侵害了消費者的權利。
七、因不可抗力、通訊或網絡故障、債權人系統等原因導致未按時發放借款或辦理支付的,債權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債務人。
陳秋香說,《合同法》中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將“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也作為銀行免責的情形,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