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召回食品無害化處理擬禁售
【新規】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后的產品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銷毀措施的,銷毀過程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解讀】此前曾發生過有食品企業召回問題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后再次上市銷售的情況。還有的企業將問題食品處理后用作生產原料。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食品無害化處理并不完全等于人體食用就沒有問題,這一規定更具體明確是對公眾負責。
要求銷毀過程環保是必需的,此前有地區深埋或焚燒問題奶粉,這對環境有害,如三聚氰胺奶粉深埋處理,除了場地問題,還可能污染水質。
召回食品不能用“換貨”對付
【新規】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退貨或者修正標識等方式,及時消除或者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解讀】邱寶昌認為,這一條款與現行規定明顯不同。根據現行規定,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等方式,來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但是征求意見稿未提及換貨方式,“不安全食品不能換貨,不合格就是不合格,只能銷毀,而且是無害化處理。”
有專家同時表示,取消“換貨”的規定,無疑會加重企業的成本,卻在更大程度上促使企業注重生產安全,客觀上增加了企業的責任感。
企業召回食品記入信用檔案
【新規】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企業召回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解讀】對問題食品的處理體現了企業的態度,及時召回體現了對消費者的責任感,盡可能減少對品牌的負面影響。將企業的召回情況記入信用檔案,不但便于有關部門監管,也對企業形成更大的壓力。
邱寶昌認為,對食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有詳細的規定,比如臺賬制度等,而召回記錄進入信用檔案也是一個很好的管理規定。最好能和企業的“退出”機制掛鉤,根據檔案記錄,視情節輕重來對應退出機制,這樣也許能更好地起到管理作用。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