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學院副院長滕斌圣說:“當我可以舒舒服服開一個店,搭一個臺子,你們來唱戲,還收取你們的上場費,然后就不會虧錢,我想誰都會這么做。”
中國商業聯合會副會長王耀說:“這種比較省力的方式,又沒有風險的方式,為什么不那么去做呢。因為你沒有政策約束他,不允許這么做,因為你所有的周邊企業都這么做,他為什么不去這么做。”
但是,由于被零售企業占據了資金,又要交納昂貴的進場費,供應商的日子越來越不好過,由此爆發的零供矛盾近年來也愈演愈烈。專家分析,有實力的大品牌企業還可以站出來與零售商抗衡,但是國內大多數供貨商都是中小企業,在強勢的賣場面前,只能忍氣吞聲,直到無法承擔為止。
中國供應商聯盟執行秘書長白雪原說:“我們的供應商,很多時候它不愿意出來說話,那么你自己受了一些苦,它還不敢出來說,怕得罪了一些零售企業,它就在默默的去忍受,那么當它忍受不了的時候,它不做了。”
對超市場收取進場費,國家并非沒有規范。事實上,2006年10月,國家五部委聯合發布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禁止零售商收取合同外的促銷服務費;不得以簽訂或續簽合同為由收費或變相收費;不得收取超過實際成本的條碼費;在未提供促銷服務時,不得以節慶、店慶、新店開業、重新開業、企業上市、合并等為由收取供應商促銷服務費用等等。但是五年多來過去了,賣場的各種收費卻是有增無減。對于賣場違反這些細則的行為,查處的成本很高,而處罰的經額又很小,對違規行為相應的處罰只有三萬元。幾乎所有的賣場都只是把收費的名目改了,把明處的費用放到暗處收,繼續讓進場費用大行其道。
北京華昌宏發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査濤介紹說:“第一手是正規的有一個格式化合同,你拿到桌面上簽,比方商務部去查,這個合同都是特別正規的,但是后面加著一個合同補充文件在里面,這個后面跟你簽的是條條框框的東西,該收的你的費用,你該交的哪些名目都寫的清清楚楚。但是到最后給你開發票的時候,扣款的明細幾個字,促銷。”
中國商業聯合會副會長王耀說:“你今天列舉了100項,他會拿出101項到200項措施跟你直接玩捉迷藏。”
陳立平強調,從外部促使零售企業從這種惡性循環走出來,對進場費進行規制,需要完善現在的反壟斷法律法規,對大型零售商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并且由相應的仲裁機構監督實施。“日本和東南亞國家,它都是幾乎入場費問題都是《反壟斷法》當中對它進行約束的。而且這個幾乎都是由公平競爭委員會來出面來去干預,干預關于入場費的問題。”
在日本零售業在發展過程中,也曾出現過零售商濫用優勢地位,大幅向供應商收取費用的情況。而日本在這種環境下,健全了有關法律法規方面,他們也有一些值得借鑒的經驗。
1954年,針對的是大型百貨店,日本制訂了《百貨店業中的特定不公平交易方法》。
1991年,隨著大賣場的出現,大規模濫用優勢問題幾乎擴展到所有業態。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1954年的法律提出了一個解釋,并公布了一個《流通及交易習慣指導方針》。從法律上把五種現象規定為大型零售業濫用優勢地位行為。
1993年以后,日本引發了大規模價格戰,由于零售商大幅促銷、打價格戰,前臺利潤薄了,零售商開始頻繁地向供應商收取費用,而收取費用的直接后果就是供應商又要繼續加高價格,雙方矛盾愈演愈烈。
經過多年的討論,日本的相關部門廢除了1954年和1991年的法律,在2005年重新制定了《關于確保零售業公平采購交易—限制大規模零售業濫用其優勢地位的法規》。通過一系列的法規對大規模零售企業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做出了非常清楚的界定,把大規模零售商濫用優勢地位的行為由過去的五種擴大到十幾種,對違反法律的行為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仲裁,進行嚴厲處罰。
首都經貿大學營銷系主任陳立平:“日本明確提出17種現象為濫用優勢地位。其中的他還對濫用優勢地位性質做出了規定,那么濫用優勢地位收取入場費當中最惡劣的一種現象,就是把收取的各種各樣從生產廠家,供應商收取各種各樣的費用作為零售商業發展的,作為零售商經營利潤。”
進場費是一個中國式的“商業怪胎”,急需引導中國的商業流通往正常軌道上發展。換句話說,收取進場費的做法不僅推高了物價,也造成企業自身效率和收益低下,是一個高成本、低效率的經營模式。雖然現在以進場費為主的商業模式仍然有著一些盈利空間。但是從長遠來看,這并不符合零售業正常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