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享最終解釋權”將違法
《條例(草案)》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免除或部分免除對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承擔的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強制或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指定商品或服務,對不接受的消費者拒絕提供商品、服務或提高收費標準;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規定經營者單方面享有解釋權或最終解釋權。
作出規定禁止的內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罰款。
“清倉價”等宣傳行為被禁
《條例(草案)》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服務;以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服務;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等方式銷售商品或服務;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服務;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