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搬遷的主動權、選擇權還給群眾,非常值得肯定。但政府還應繼續探索“想搬遷”的那部分民意如何應對處置?在政策法規、輿論導向和信訪應訴等方面,建立一套有效的應對機制。
成都市錦江區區委書記周思源:讓民意比例決定拆遷走向

成都市錦江區區委書記 周思源
舊城改造根本目的是惠民和發展,那么,工作的根本標準就應該是群眾贊不贊成、滿不滿意;該讓群眾作主的,就真正放手,以民意比例決定拆遷的走向、結果
在舊城改造中,拆遷往往成為引發社會矛盾乃至惡性事件的“導火索”,政府也常常陷入“辦好事、生矛盾”的尷尬之中。
“癥結”何在?我覺得,是代民作主的習慣思維造成這一尷尬局面。
以往,我們習慣了代民作主的思維方式,按照政府規劃、設想,劃個“紅線”,做個方案,發個公告,就啟動實施拆遷。這種“先結婚、后戀愛”的運作模式,往往讓群眾感到自己作為房屋業主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從而產生排斥以至于抵觸。“開弓沒有回頭箭”,拆遷一旦啟動,項目也就駛上了單向道,推進遇阻,要么抬高補償標準,損害補償公平和政府公信;要么采取強制手段,引發矛盾、糾紛。
有沒有一條路,能夠讓拆遷得到群眾的自發支持,從而和諧有序推進?
舊城改造根本目的是惠民和發展,那么,工作的根本標準就應該是群眾贊不贊成、滿不滿意,該給的補償充分給夠,該讓群眾作主的,就真正放手,由代民作主應該變為讓民作主。
基于這種認識,從2008年開始我們嘗試推行變“征詢民意、模擬簽約”在先,啟動實施在后,以民意比例決定拆遷的走向、結果,群眾自愿簽約達不到約定比例,則尊重民意,終止拆遷。
按照這一理念和模式,我們實施的模擬拆遷項目基本都做到了無一戶超標準補償、無一戶強拆、無一例不穩定事件。群眾也由以往“要我拆”的消極抵觸,轉到“我要拆”的積極支持。(記者梁小琴 整理;馬國英繪圖)
不能以“多數”名義“侵權”
對一個城市來講,拆遷可能會被列入“舊城改造”的范疇;而具體到一個家庭,拆掉的可能就是他們大半輩子的心血,不可等閑視之。
長期以來,個人對合法房產的處分權,往往淹沒在改善居住環境、改善居民生活的整體呼聲中。而一些開發商往往假“整體利益”之名,行強拆之實。
成都錦江區在棚戶區拆遷中推行的“意愿調查—模擬拆遷—項目實施”的循序漸進模式,雖然依然是由政府主導,但畢竟是把選擇權交給了業主。有一點要明確,讓業主決定是否拆遷,并非把所謂的“主動權”交給他們,這原本就是他們該有的權利。
“在規定時間內,群眾接受補償安置方案簽約率不達到100%,則終止拆遷”,這個100%,不應視為集體決定原則,而應理解為“每一個業主都有維護自己合法房產不被強拆的權利”。即使99%的人都希望拆遷,1%的少數人的此種權利仍然要得到保障。
每個人都有改善自己生活的權利,但前提是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同等權利。多數決定的民主原則,在社會經濟生活領域,不能簡單適用。
事實上,100%的簽約率要求,也不一定會“綁定”所有人。能否達到100%,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項目的實施范圍,除了物理上的限定(比如同一棟居民樓)無法回避外,其他問題未必都不可調整。
因此,僅有簡單的退出機制還遠遠不夠,希望改善居住條件的那部分民意,也應該得到有效回應。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于姝楠